時間:2024-09-05 12:21:37 來源:西藏教育考試院 作者:西藏教育考試院 閱讀:
各地(市)教育局、格辦辦公室,各有關高校: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4年全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4〕5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2024年我區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強化規范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公平公正,確保考試招生安全平穩有序,結合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體制機制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平穩實施事關考生切身利益和未來前途命運,事關社會和諧與持續穩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要充分認識確保成人高考安全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層層壓實主體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考試招生機構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組織考試、治理考試環境、整治考風考紀、維護考試安全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教育考試招生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升風險防范化解能力和考風考紀整治力度,完善各類涉考涉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加強考試組織和安全保密工作,全力保障我區成人高考安全平穩實施。
(二)健全體制機制,逐級壓實責任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深入一線指揮,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查,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抓環節、抓細節、抓關鍵點的銜接,要層層落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把工作任務層層分解到崗,落實到人,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對因不作為、慢作為、失職、瀆職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責問責,重大問題處置決策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二、嚴格考錄管理,抓好細節落實
(一)加強試卷管理,確保絕對安全
考試安全保密是考試招生的生命線,必須堅持“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等十部門《關于印發<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發〔2023〕5號)和教育部、國家保密局頒布的《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教辦〔2017〕3號)要求,加強對運送、保管、整理、分發、組考、評卷、備用卷管理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二)規范報名流程,嚴格資格審核
一要嚴格審核考生報名信息及材料,確保考生具備報名資格及所報相應層次、專業、招生范圍等所需的條件,對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應告知其及時修改相關信息。特別是要加強對報考專升本層次考生前置學歷審查。堅決防范大規模不具備學習條件人員異地報考。二要加強免試生及符合其他政策加分條件考生的資格審核和公示,未申報、未公示或公示未通過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關照顧政策,相關材料統一由報名地分類保存。三要嚴格審核考生身份證、畢業證、資質證、專科學歷證書電子注冊信息、《考生報名基礎信息單》、照顧加分等材料,對未按要求上傳的一律不予審核通過。
(三)嚴密考務組織,加強綜合治理
要充分發揮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積極運用多種現代科技手段,集中開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涉考網絡環境”“凈化考點周邊環境”“清理整頓涉考培訓機構和助考中介”“清理打擊大規模組織異地考試、替考”五項專項行動,持續推進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按考務工作規定做好考試組織,嚴肅考風考紀,健全應急預案,加強對輿情和應急事件的預判研判,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進入考點(考場)安全檢查工作規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不得將手機帶入考點或在考點入口集中保管手機的實施辦法,積極使用分類檢查的技術設備和手段,用足用好智能安檢門和人臉識別系統。
(四)加強隊伍建設,做好硬件保障
要狠抓隊伍建設,選聘素質高、信得過、靠得住的人員承擔安全保密工作,與考試有利害關系的(如參與助學、補習的教職人員等)或有不良記錄的人員堅決不用。加強考試考務工作人員培訓,提高監考人員履職盡責能力。按要求完成分級考務工作培訓全覆蓋,強化人員管理,層層傳導壓力,嚴格落實安全保密制度,切實做到安全保密全覆蓋、管理無盲區、工作無死角。
要確保所有標準化考點、應急指揮系統、視頻及網絡監控系統能用管用。加強對考試相關信息的安全防護,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系統和網站的運行監控和安全監測,保護好考生個人信息。
(五)做好保障服務,確保引導到位
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傳成人高考相關政策,積極開展誠信考試教育。在成人高考不同階段,有針對性地開展警示宣傳,提醒考生增強法治意識,提高虛假信息辨別能力。要加強網絡輿情監控,及早發現、有效應對不實宣傳和惡意炒作,防止有害信息傳播。
三、嚴守各項紀律,確保公平公正
要加強執紀問責,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嚴肅處理。對違反招生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予以認定和嚴肅處理,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紀依規追責問責。
各招生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招生規定、招生計劃和信息公開,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參照執行普通高校“十嚴禁”“30個不得”工作禁令。要加強成人高校函授站點監管,嚴格執行年度備案制度,未經有關部門備案不得舉辦函授教育。要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嚴格學籍注冊管理,對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一律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并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2024年9月3日